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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适用范围及火炬的高度尺寸

  • 时间: 2019-10-18 14:41:00 来源:www.rectec.com.cn 作者:sp_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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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分类、转运设施,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装置等场所均是该标准的适用场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则涉及“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它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不交叉的原则…、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281号,“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指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对比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复函意见,对特定的场所,比如垃圾填埋场,餐厨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场所,污水处理厂应该采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因为,标准中恶臭污染物的种类有针对性,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也严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场所。

两个标准的共同之处在于排气筒的高度,即“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这个最低就是15米。

封闭式沼气火炬是恶臭气体燃烧法摧毁和排放的主要工艺手段。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炬高度应该不低于15米。

 

参考文献:

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4,TQR系列生物质气体燃烧装置-碳环生物质》Q/3201 TH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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